刑法试题|主观题复习笔记刑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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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主要是看冲刺阶段的刑法讲义,刚看完刑法的内容。

今天摘录的内容是针对我感觉记忆不是很准确,需要重复记忆和理解的知识点。共摘录了33点,不看案例,看答案的要点就可以直接理解。

1、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加害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对结果负责:一是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律不允许的风险;二是危险是否实现;三、已实现的风险 风险(后果)是否在构成要素的范围内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施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造成的,造成的。因此,在行为执行前的准备行为造成有害结果的情况下,虽然存在条件关系,但并不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在准备阶段,动作还没有进行,不存在结果发生的危险。事实上刑法试题,刘还没有开始杀人,也没有执行谋杀。因此,刘某故意杀人(预备行为)与于某之死不存在刑事因果关系。

3、事实上,X明知进行爆炸会危及公共安全,故意在公共场所放置并准备引爆爆炸物,危及未指明多数的公共和私人财产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爆炸罪。最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警方控制,打火机被带走)未遂,应构成爆炸(未遂)罪。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的A不属于爆炸(准备)罪。尽管A被公安人员和当地干部劝说,将携带汽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越野车开出营销中心,车辆还停留在门外,打火机并没有放在他的手中,这已经造成了市民的失败。安全有危险,超出作案准备范围,作案已经实施(爆炸罪和纵火罪要求目标独立开始燃烧,危险已经发生,小结果也完成)。

4、首先,中止罪的成立需要有效。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阻止法定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未能阻止结果的发生,不能视为犯罪的中止。事实上,X虽然觉得可惜,将中毒的桂送到了医院,但由于毒力太强,距离较远,X并没有阻止死亡的发生。桂的死亡可归咎于A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已完成)。其次,在本案中,没有其他异常的干预因素导致被害人桂某的死亡。应该考虑到A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已成功确立故意杀人罪。(注:在类似案件中回答问题时,不仅要说明A与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还要说明为什么不构成停职,否则回答不完整)

5、答不成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二是失败是由非本人意愿的因素造成的。

6、首先,A误以为淀粉会杀人,至少缺乏经验和知识,这是一种重大的无知,不会导致有害结果的发生。是迷信的犯罪分子(指犯罪人由于极端的迷信和无知,采取没有客观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太可能造成实际伤害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主观上无知、客观是无害的,不构成犯罪。其次,即使服用错误的砷有危险,最多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只处罚后果性过失犯罪,A的过失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

7、梅以使用偷来的空白支票诈骗银行财产的犯罪意图,私刻印章、伪造财务文件、冒用票据(未遂,因为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这三个行为都有牵连。其中,以票据诈骗(企图)为主要行为,私刻印章、伪造财务单据等行为是实现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辅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票据欺诈(未遂)罪与伪造金融票据的法定刑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定伪造金融票据罪。这是因为A已经完成了金融票据的伪造,票据欺诈是一种企图。

8、应该分别评估两个事实。首先,A和B合谋偷窃。盗窃过程中,他们担心被叶某夫妇发现,当场使用暴力,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这不是为了隐匿赃物、拒捕或销毁犯罪证据,而是为了非法强占被害人的财物。也就是说,两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已经从偷盗公私财物转变为当场使用暴力抢劫财物,应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其次,两人在共同犯罪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抢劫致人重伤的,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第三,B在逃跑过程中还刺伤了邹某重伤,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致重伤)。A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两人在逃跑的过程中,处于分散的逃跑状态,A不知道B的行为。也就是说,B的行为完全是出于个人的故意,显然超出了共同协商的范围。对此,A不承担故意伤害(致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致重伤)罪。A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两人在逃跑的过程中,处于分散的逃跑状态,A不知道B的行为。也就是说,B的行为完全是出于个人的故意,显然超出了共同协商的范围。对此,A不承担故意伤害(致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致重伤)罪。A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两人在逃跑的过程中,处于分散的逃跑状态,A不知道B的行为。也就是说,B的行为完全是出于个人的故意,显然超出了共同协商的范围。对此,A不承担故意伤害(致重伤)罪的刑事责任。这显然超出了共同协商的范围。对此,A不承担故意伤害(致重伤)罪的刑事责任。这显然超出了共同协商的范围。对此,A不承担故意伤害(致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9、A与许(15岁)成立共同盗窃罪,共同盗窃金额1万元。甲应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盗窃罪。

原因;违规行为普遍,责任分开。A. 徐某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盗窃)。已确定共同犯罪。但是,职责不同。A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整体盗窃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许某未达到盗窃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承担盗窃责任。

10、A构成盗窃罪的始作俑者,应由A承担整体盗窃责任,即1万元;马某(15岁)和周某(13岁)未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故不承担盗窃责任。盗窃的责任是必需的。

原因:违法法律普遍,责任分明。A应该为马的行为负责,两人在客观无法无天的层面上确立了共同犯罪。马某和周某共同犯下违法行为,盗窃总额应由两人承担,即1万元,因此A应承担盗窃总额的责任。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盗窃案中,从犯一般对盗窃数额有一般的意图,即无论数额多少,都不构成抢劫罪。

11、A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B构成普通抢劫罪,两者成立共同抢劫罪。

原因:A为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A为防盗而殴打被害人),B中途加入共同抢劫罪。但是,无法查明被害人的重伤是谁、什么时候造成的:如果B在加入前已经重伤,B只会设下一般抢劫,A会设下抢劫并造成重伤。如果是B加入后造成的,是A和B的共同行为造成重伤的结果。A和B都犯了抢劫罪,造成重伤。

即:无论B在加入前或加入后是否对受害人造成重伤,A均已认定抢劫造成重伤;但B的行为有两种情况:肯定或否认抢劫造成严重伤害。因此,B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

12、对于片面的犯罪分子有不同的看法:

观点一:如果认定单方面共同主犯为共同犯罪,B需要对自己主观承认的所有行为负责,即B需要对整体行为负责,B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的行为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如果否认单方面的共同主犯是共同犯罪,B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B只砍两刀,B的行为构成杀人未遂。A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3、单方面的帮手,按照一般的看法,单方面的帮手也是共同犯罪,甲乙双方都应对共同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所以甲乙双方B 成立故意杀人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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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果认定A的片面帮助行为也是共犯,A需要对共同的整体行为承担责任,A已经犯故意杀人罪。

14、被绳之以法的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不是辅助行为的大小。立功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是否存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二是该协助行为是否起到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作用。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也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对于因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被绳之以法的犯罪分子,只要该协助确实起到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无论作用大小,应视为立功。也就是说,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不影响立功立功。协助行为的作用问题只是在确定其构成立功的前提下量刑被告人,即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以及应考虑的较轻或减轻处罚的因素

15、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基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0年,追诉时效为15年。 . 因此,此案发生在11年前,没有起诉。老化。第二。立案时涉嫌犯罪(盗窃)与最终犯罪(起诉和抢劫)不一致。逆境不适用追索期限限制条款。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A提起诉讼,最终认定为抢劫罪,但不影响适用延长追诉时效。这是因为最终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以行为人的实际犯罪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公安机关的指控为依据。实践中,公安机关立案时,不一定对犯罪人的行为有全面、完全准确的认识。所以。公安机关。立案时的指控。另外,不一定准确。(本题节选自《以案立案》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他们不一定对肇事者的行为有全面和完全准确的理解。所以。公安机关。立案时的指控。另外,不一定准确。(本题节选自《以案立案》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他们不一定对肇事者的行为有全面和完全准确的理解。所以。公安机关。立案时的指控。另外,不一定准确。(本题节选自《以案立案》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犯谋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一并决定减刑、减刑。罪行和其他情况。这里的“限制减刑”是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决定的,

17、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此过程中,任何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8、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挪用、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不论其手段是否构成相关计算机犯罪,以金融诈骗罪、盗窃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定罪处罚。

19、保险箱是一个密封的物体,里面的财产应该归主人所有。

20、A在收费站出口跟在前车后面,在高速公路公司收费员和升降杆来不及躲避车辆通行费时离开收费站前面经过出口处的升降杆。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夺走高速公路公司的现有财产,但客观上导致高速公路公司损失了本应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导致高速公路公司的负面利益增加。因此,A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21、如果A和B刚进酒店吃饭没有作弊的意图,饭后发现钱不够,就骗服务员,谎称要出去搬家车,晚点回来。支付。趁机逃跑后,A、B的行为应该如何表征?请说明原因。

A、B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逃票)。原因:A、B消费后,与酒店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使酒店服务人员同意甲、乙外出搬车,但主观上并不意味着放弃债权,即不处分财产。也就是说,无论A、B逃到哪里,A、B与酒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存在。甲、乙未改变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不构成犯罪。

22、逃跑拒捕,仅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不构成变态抢劫。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以“脱身”逃避逮捕,是指以“被动”的方式使用暴力,必须引起“轻伤”或更多。,可以转化为劫。转化性抢劫的成立,要求施暴者使用暴力,尤其是暴力使用比较积极的情况下,不要求造成伤害。

23、首先,本案蒋某因驾驶时操作不当,于凌晨在机动车道上受伤摔倒,存在被后续车辆压死的高风险。C没有采取任何营救措施或预防措施,选择自行逃跑,其间接意图是让有害结果发生。其次,C肇事后肇事逃逸,将江留在机动车道上,车辆来来往往,被后续车辆压死的风险很高。由此可以判断,C为了逃避责任不帮助江某的行为,导致江某被后续车辆压死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它很小,C的不解救行为与江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即C的不作为与江的死亡之间存在犯罪因果关系。综上所述,C被判故意杀人罪。有同学可能会认为,这种交通事故罪属于“逃逸致死”的加重犯罪。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逃逸死亡意味着肇事者的逃避行为导致受害人在没有及时救助的情况下死亡。显然,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因为缺乏及时的救助。有同学可能会认为,这种交通事故罪属于“逃逸致死”的加重犯罪。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逃逸死亡意味着肇事者的逃避行为导致受害人在没有及时救助的情况下死亡。显然,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因为缺乏及时的救助。有同学可能会认为,这种交通事故罪属于“逃逸致死”的加重犯罪。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逃逸死亡意味着肇事者的逃避行为导致受害人在没有及时救助的情况下死亡。显然,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因为缺乏及时的救助。

2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债权为目的拘留或者拘留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留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债权扩大解释为包括对赌债、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的债权,肯定了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合法性,从而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排除了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适用。由于索取赌债的人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本案少年损失费的索偿依据较为充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5、利用被害人被拘留的状态,进一步控制、拘留被害人,夺取被害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

26、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非法拘禁期间遭受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

27、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病原携带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危害的公共安全以危险的方式定罪和处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用危险的方法。由于B是疑似但未确诊的患者,不确定他是否携带新冠病毒,当他进入公共场所时,病毒的传播存在不确定性。主观上,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和传播是一种放任自流的心态(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必须有结果才能定罪和处罚。本案无结果,不能定罪和处罚,故B无罪。袁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以外的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传染病,导致新的冠状病毒传播或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根据“

28、乙的行为(在节日期间收受甲的礼金,甲没有对乙提出任何非法要求刑法试题,只进行情感投资,乙没有承诺)构成受贿罪(6万元) )。理由:《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向有上下关系的下级或者有行政关系的被管理人索取或者收受价值3万元以上的财物,可能影响今后行使权力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A的行为不构成贿赂罪。原因:刑法对贿赂的处罚没有那么严厉,要求行贿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想法。在这种情况下,

29、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相关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不反对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30、首先,花某、徐某作为县图书馆主要负责人,已经集体开会讨论,为了单位利益,偷偷接受了与县图书馆的各种账目。书店以单位名义进行经济交易。因此,贿赂行为不是某些个人的贿赂行为,应定性为单位贿赂。某县图书馆作为国家单位,在四年内以暗中收受各种名义回扣账户的方式实施贿赂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廉政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县图书馆及其主要人物,华某。徐某,应当以受单位贿赂罪处罚。第二,华、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罪属“公”罪,是为了本单位利益和本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私分国有资产给全体职工,私分国有资产罪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单位收到的非法回扣,也属于单位保管,最终归国家没收。私分财产仍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但根据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一刑制,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第三,华、徐的行为也构成了贪污罪。当两人决定私分国有资产时,显然是把自己当成了其他单位的高层。这是“私人”犯罪,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设立贪污罪不符合本单位成员的利益。

31、首先,毛某收到的合理正常的回扣是应该记入账的回扣,即属于国有单位的财产和公共财产。其次,毛等人没有记录回扣,而是分给了单位领导等少数人,属于挪用公款,成立了挪用公款罪。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学生可能认为在经济交易中收取回扣应视为贿赂。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关键在于回扣的性质。交易方为便利某项业务,即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回扣的,应视为行贿或受贿。然而,如果是正常的经济交易,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获得返利(返利、积分等),属于正常的经济交易。应该记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毛和其他私下分享回扣的人被判犯有腐败罪。

32、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国有企业派驻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非国有单位财产,它们也被认为是公共财产。毛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二是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案件中共同犯罪如何定性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并利用各自的岗位,将各自的单位联合起来。非法占有财物的,根据委托人的犯罪性质定罪。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的行为表明他是主导者,可以被认定为主犯。同时,对朱某的共犯贪污罪应予惩处。再次,两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朱某与非国有企业职工共同为自己购买非国有企业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他的行为表明他具有支配地位,可以被认定为主犯。同时,对朱某的共犯贪污罪应予惩处。再次,两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朱某与非国有企业职工共同为自己购买非国有企业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他的行为表明他具有支配地位,可以被认定为主犯。同时,对朱某的共犯贪污罪应予惩处。再次,两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朱某与非国有企业职工共同为自己购买非国有企业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33、虽然姜某和毛某是亲戚,而且双方长期以来也有合法的经济往来,但姜某这次给毛某寄了10万元,因为他需要毛某承接项目. 帮助; 并且,毛接受了蒋的10万元后,向子公司经理谭打招呼,让谭照顾蒋。因此,毛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江承建工程。权钱交易的性质十分明显,应定性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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