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代码:00245)
一、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 :犯罪客体是通过思维来认识的抽象概念,是行为的内在本质;犯罪对象是能被感知的具体人或物,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对象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下,才能成为某种特定犯罪的构成条件。
3、是否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直接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每个犯罪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使犯罪客体受到实际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实际损害。
二、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同属于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两者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联系 :
1、都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实现。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时可以转化(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背后的目的)。
区别 :
1、从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有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是为犯罪行为定向、确定犯罪目标和侵害程度的作用。
2、从产生顺序上看:犯罪动机先于犯罪目的产生。
3、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4、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个犯罪目的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5、从作用侧重点上看:犯罪动机的作用侧重于影响量刑,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目的的作用侧重于影响定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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